关于印发《成都市汽车维修救援网络入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交通局,各汽车维修企业:
为全面提高交通服务水平,建成并完善成都公众出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规范我市汽车维修救援服务工作,现将《成都市汽车维修救援网络入网企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汽车维修救援网络入网企业管理规定
成都市汽车维修救援网络入网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满足市场需求,规范我市汽车维修救援服务,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汽车维修救援网络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都市汽车维修救援网络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组建,成都市交委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成都市交委信息中心、成都市交委科技信息处和成都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该网络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维修救援信息、受理组织救援工作的平台,是成都市公众出行服务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服务功能在交通行业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汽车维修救援入网企业,应当执行本规定。非入网企业因经营活动需要而开展救援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汽车维修救援入网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认真履行汽车维修救援服务承诺,及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汽车维修救援入网企业应坚持为道路运输及社会车辆提供24小时全天候、全方位的汽车维修救援及综合性服务。
第四条 成都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负责入网企业救援能力评估、成都市交委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负责入网企业布局并监督其开展汽车维修救援工作情况。成都市交委信息中心负责汽车维修救援网络网站的建设和入网企业信息的发布,汽车救援服务中心负责成都交通服务热线受理并传递救援信息。
- 入网条件 入网程序
第五条 成都市汽车维修救援网遵循入网自愿,退网自由的原则。
第六条 入网条件:
(一)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及能承担施救工作的道路运输业户;
(二)有专门的维修救援服务机构、24小时服务热线;
(三)有健全的维修救援管理制度,公开的服务承诺和维修救援收费标准;
(四)有与维修救援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及维修救援服务专用车辆;
(五)有必要的维修救援技术、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入网程序:
(一)申请加入汽车维修救援网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县交管所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车辆故障维修救援网络入网申请表》;
(二)区(市)县交管所按第六条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交委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由市交委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按合理布局,择优选用的原则,作出是否准予入网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入网企业名单。
第八条 入网单位自愿退出成都市汽车维修救援网的,应在退出前7日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市)县交管所,由各区(市)、县交管所报市交委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第九条 入网企业条件发生变化,未满足第六条要求的,作自动退网处理。
第十条 对退网企业,市交委信息中心应在接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的书面通知后将其从成都市汽车维修救援网入网名单中删除并在网站上公告。
- 维修救援服务
第十一条 维修救援企业所救援的车辆种类应在企业经营许可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施救程序
(一)车辆在行使中如发生故障或处于困境而不能自救时,可拨打“962999”交通服务热线,说明车辆所在位置、故障车型、故障简述等内容。
(二)在大成都行政区域内故障车辆求救信息由汽车救援服务中心受理,中心接救援电话后,及时、快捷的向网内维修企业发出救援指令,合理调配网络人力物力资源,按求援者要求指派就近的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救援。救援人员原则上应在30分钟以内到达施救现场,如不能及时到达,应及时通知求援者;不能实施救援的,向求援者说明原因。
(三)汽车维修救援中心、维修企业之间应建立信息反馈渠道。救援进行中或结束后,双方应及时沟通联络,并做好救援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 施救人员应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服务热情。
第十四条 维修救援收费由救援费、工时费和材料费三部分组成。
维修救援企业应当公示其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收费情况,并报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备案。在实施救援前,维修救援企业应将其收费情况告知求援者。
第十五条 维修救援企业应加强维修救援安全管理,维修救援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 维修救援活动不得污染环境。救援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回收至本企业进行处理。
-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维修救援企业应诚实守信、积极救援。如遇举报,有态度恶劣,收费不合理,质量低劣,不履行服务承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取消其汽车维修救援网入网资质。
第十八条 成都市交委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对全市汽车维修救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运管所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维修救援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